非出口协会(以下称“公司”)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规定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及时、顺利地处理投诉,制定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与之相关,披露。
第一条(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公司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目的,如果使用目的发生变化,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采取另行征得同意等必要措施。
1.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确认成为会员的意向、通过提供会员服务进行身份识别和验证、会员资格的维护和管理、通过实施有限的身份验证系统进行身份验证、防止未经授权的服务使用、处理个人信息时征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14 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是为了确认、各种通知/通知和处理申诉。
2. 提供商品或服务
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交付货物、提供服务、发送合同和发票、提供内容、提供定制服务、身份验证、年龄验证、账单支付和结算以及追收债务。
3. 申诉处理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验证投诉人的身份、确认投诉、联系和通知事实调查以及通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存期限)
① 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和使用期限内,或者在向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和使用期限内,处理和保留个人信息。
② 各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直至退出企业/组织网站
但如有下列原因的,直至相关原因结束为止
1)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进行调查、调查等的,直至调查或调查结束为止。
2) 如果因使用本网站而造成任何债权或债务,直至相关债权或债务得到解决。
2. 提供商品或服务:直至完成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并完成付款/结算。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直到相关期限结束为止:
1) 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规定的交易记录,例如标签、广告、合同细节和履行情况。
- 标签和广告记录:六月
- 合同或认购撤销、付款、货物供应等记录:5年
- 处理消费者投诉或纠纷的记录:3年
2) 根据《通信秘密保护法》第41条规定保存通信确认数据
- 用户电信日期和时间、开始和结束时间、对方用户号码、使用频率、发送基站位置跟踪数据:1年
- 计算机通信、互联网日志记录、接入点跟踪数据:3个月
第3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① 公司仅在第1条(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且仅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规定的情况下处理个人信息,包括征得本人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的信息主题和特殊规定。
② 公司向第三方提供如下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接收者:<例)OOO Card Co., Ltd.>
- 接收者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例)共同举办活动、发行附属信用卡等业务合作>
-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示例)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信用卡支付账户信息>
- 收款人保留及使用期限:<例)信用卡发行合同规定的交易期间>
第四条(个人信息处理委托)
① 为了顺利处理个人信息,公司委托个人信息处理如下。
1. 电话咨询中心运营
- 委托人(受托人):OOO CS Center
- 委托工作内容:回复电话咨询、对部门及员工进行指导等。
2. A/S中心运营
- 受托人(受托人):OOO Electronics
- 委托工作内容:为客户提供产品售后服务
② 签订委托合同时,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签订有关禁止以委托业务以外的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技术及管理保护等责任的合同事项文件中明确了再委托的限制、收货人的管理和监督、损害赔偿等,并监督受托人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③ 如果委托工作的内容或受托人发生变更,我们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予以披露。
第五条(用户、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
①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向公司行使以下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权利。
1. 请求查看个人信息
2.如有错误等,请要求更正。
3. 请求删除
4. 请求暂停处理
② 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中的错误时,公司在更正或删除完成之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③ 如果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中的错误,公司在更正或删除完成之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④ 第一项规定的权利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人等代理人行使。在此情况下,您必须提交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细则附录11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⑤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本公司处理的信息主体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第6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1.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 必填项目:<示例)姓名、出生日期、ID、密码、地址、电话号码、性别、电子邮件地址、i-PIN 号码>
- 可选项目:<示例)婚姻状况、感兴趣的领域>
2. 提供商品或服务
- 必填项目:<示例)付款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ID、密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i-PIN 号码、信用卡号码、银行账户信息等>
- 可选项目:<感兴趣的领域、过去的购买历史>
3.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期间,可能会自动创建和收集以下个人信息。
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不良使用记录等
第七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超过个人信息保存期限或达到处理目的等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公司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② 尽管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但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应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的机构。数据库(DB)或存储位置已更改。
③ 销毁个人信息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公司选择需要销毁的个人信息,并在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的批准下销毁该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公司通过低级格式等方式销毁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和存储的个人信息,以使记录无法复制,而以纸质文件记录和存储的个人信息则通过粉碎或焚烧的方式销毁。
第八条(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公司正在采取以下措施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一、行政措施
内部管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定期员工培训等
2、技术措施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管理、访问控制系统的设置、唯一识别信息的加密等、安全程序的设置
3. 物理措施
计算机房、数据存储室等的门禁控制。
第九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行及拒绝相关事项)
① 公司使用“cookies”来存储使用信息并不时检索该信息,以便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② Cookies是用于运行网站的服务器(http)发送到用户计算机浏览器的少量信息,有时会存储在用户计算机的硬盘上。
- cookie的使用目的:它们用于通过识别用户访问的每项服务和网站的访问和使用模式、流行搜索词、安全访问等,向用户提供优化的信息。
- cookie的安装、运行和拒绝:您可以通过网络浏览器顶部工具>互联网选项>个人信息菜单中的选项设置拒绝cookie的存储。
- 如果您拒绝存储cookie,您可能会难以使用定制服务。
第十条(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
① 公司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的全面管理,并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负责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的投诉和损害救济。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名称:OOO
- 职位:OOO
- 联系信息:<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传真号码>
※ 将连接至个人信息保护部门。
▶ 个人信息保护部门
- 部门名称:OOO团队
- 负责人:OOO
- 联系信息:<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传真号码>
② 信息主体在使用本公司的服务(或业务)时发生的所有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及负责部门进行询问。本公司将及时回复并处理信息主体的询问。
第十一条(要求查看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得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向下列机关请求查阅个人资料。公司将努力及时处理信息主体查看个人信息的请求。
▶ 个人信息访问请求受理及处理部门
- 部门名称:OOO
- 负责人:OOO
- 联系信息:<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传真号码>
第十二条(侵权的救济方式)
信息主体可以向以下机构咨询有关个人信息侵权的损害救济和咨询。
▶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
- 职责:举报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请求咨询
- 网站:privacy.kisa.or.kr
-电话:(不含区号)118
- 地址:全罗南道罗州市真兴街 9 号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 3 楼(Bitgaram 洞 301-2)(58324)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 职责:个人信息纠纷调解请求、集体纠纷调解(民事解决)
- 网站:www.kopico.go.kr
- 电话:(不含区号)1833-6972
- 地址:(03171) 首尔特别市钟路区世宗大路 209 首尔政府大楼 4 楼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组:02-3480-3573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182(cyberbureau.police.go.kr)
第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政策的实施及变更)
本隐私政策适用于20XX。 X. 适用于 X。